内蒙古婚庆网首页
┊
综合资讯
┊
特约商家
┊婚嫁一卡通┊
婚嫁手册
┊
社区
┊业内精英┊
图库
┊
爱墙
┊
视频
┊
良辰吉日
┊休闲游戏┊电子喜帖
当前位置 :
首页
>
婚嫁手册
>
法律法规
> 正文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7-5-14 9:14:09 作者: 来源: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凡本规定未涉及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
(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关于办理华侨结婚登记收费事》的指示收取。
本规定仅供内部掌握使用。
本新闻共
2
页,当前在第
2
页
1
2
上一篇:
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下一篇: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精彩社区
活 动 专 区
婚嫁经验交流
婚照PP欣赏
美容造型讨论
新房装修交流
蜜月旅行交流
新婚家庭讨论
怀孕育儿交流
婚礼服务商家专区
新婚健康交流
『 婚品供求 』
『 广告发布 』
『 情趣测试 』
内蒙古婚嫁消费指南
>>免费登记
婚纱摄影
婚庆服务
婚戒首饰
蜜月旅游
新婚电器
婴儿用品
婚宴餐厅
婚礼用车
婚庆花艺
结婚新房
新房装修
烟酒百货
关于我们 - 联系方法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网络营销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链接
网站简介 - 设为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免责声明 -
公司介绍
- 网站地图
运营维护:呼和浩特易柏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东影南路昭君花园写字楼6楼 601
热线电话:0471-2230178 2230163 客服QQ:124575535 网站常年法律顾问:张春梅律师
Copyright for 2007 www.nmghq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网站举报
蒙ICP备07001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