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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包二奶”及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律问题
日期:2007-5-14 9:17:32 作者: 来源:
用金钱供养婚外女性,并与其一起同居生活,这种行为被人们称为“包二奶”。在大陆沿海地区的一些台商投资比较集中的地方,就存在着台商 “包二奶”的现象。这些台商中,有的没有认识到“包二奶”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则存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大陆刚刚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包二奶”所涉及的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加重了打击力度。那么,新《婚姻法》对“包二奶”这种行为是如何定性和处罚的呢?今天的节目,我们请到了曾经参与新《婚姻法》修改工作的胡晓琳律师,来我们请胡律师解析一下与“包二奶”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您胡律师。
首先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故事。
[情节一]一赵姓的台商与一年轻女性同居多年,该女性怀上了台商的孩子。台商太太发现丈夫与人同居,决定以重婚罪起诉丈夫,台商获悉以后当场昏倒。
演播室:
主持人:胡律师,我想从刚才片子中这个赵姓男子和这个叫小蕾的女子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就是我们常说的“包二奶”关系呢?
胡晓琳:片中这个赵姓的男子,和这位小蕾的女子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包二奶关系。包二奶这种行为从性质上分,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和二奶重新有领结婚证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他们不领结婚证,但是长期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的,所谓对外就是指在一些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甚至在社区的管理者面前也称,这是我老公这是我老婆,有的不领取结婚证,但举办婚礼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既不领结婚证,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称什么呢,就是别人问起来的时候,就说这是我的保姆,这是我的妹妹、女朋友。
主持人:像您刚才说的这几种情况应该都是法律禁止的吧?
胡晓琳:在我们大陆凡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都是违法行为,包二奶这些行为冲击着我们国家现有的一夫一妻制度,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这次修改《婚姻法》,我们不仅在总则种增加了两个禁止条款,一个就是禁止重婚,一个就是禁止已婚者与他人同居,还有一个提倡条款,提倡夫妻相互忠实,在法律责任这一章里提出了损害赔偿制度,来实施总则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和其他一些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主持人:这位被丈夫伤害已久的妻子,已经是心灰意冷了, 她选择了上法院去起诉丈夫,妻子可以追究丈夫的什么责任呢?
胡晓琳:妻子可以根据丈夫包二奶的具体情节,来选择是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领取结婚证的,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这两种就构成重婚,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得非常清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的,要处以两年以下的徒刑或者拘役,新婚姻法修改之后,对于构成重婚的行为,还可以进行民事损害赔偿,在你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如果你的配偶,如果要和您离婚,要向你主张民事权力的话,还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不构成重婚的,婚外同居行为,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不领结婚证,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这种行为只是叫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就非常明确地指出,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提出离婚的时候,因为您有这种行为,他可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这个民事损害赔偿对于一些规避法律。规避重婚罪的人,给他实行了一个经济的制裁,从民事的角度来遏止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包二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有其他婚外同居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说,保养二奶这一方的妻子除了可以追究包二奶的人的责任还可以追究被包养人的责任?
胡晓琳:这个合法的妻子是完全可以追究这个被包养人的责任,但是条件是她一定要有证据证明,这个被包养 的人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且这个被包养的人和她的丈夫或者是领取了结婚证,或者是对外以夫妻相称了,这样她完全可以告被包养人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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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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